2021年12月1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所长之间名誉权纠纷一审判决耿美玉研究员诉首都医科大学校长饶毅教授,驳回原告耿美玉“被告饶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国科学报、科技日报等显着位置发表道歉声明, 《文汇报》,每日一期,共15天,向原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荣誉”诉讼主张。
法院认定,2019年9月6日,原告耿美玉等26人在英文学术期刊《细胞研究》(Cell Research)发表署名文章“甘露特纳(GV-971)”重塑肠道菌群,抑制肠道细菌氨基酸神经炎症,从而抑制阿尔茨海默病的进展”(中文译名)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肠道菌群失衡与阿尔茨海默病有关。Zheimers disease(AD)的进展参与,但肠道菌群在 AD 发病机制中的作用尚不清楚。
耿美玉等。提出肠道菌群失衡、神经炎症和AD进展之间的潜在机制联系:在AD过程中,肠道菌群组成的变化导致外周苯丙氨酸/异亮氨酸积累,从而刺激促炎细胞分化和增殖T(Thl免疫细胞)。脑内浸润的外周 Th1 免疫细胞与 M1 小胶质细胞的激活有关,并引起 AD 相关的神经炎症。耿美玉等人还在两个独立的临床样本中观察到,在AD引起的轻度认知障碍(MCI)患者的血液中,苯丙氨酸/异亮氨酸浓度升高,血液中Th1细胞比例升高。此外,GV-971在中国进行的一项3期临床试验中已被证明是一种可持续且稳健的改善患者认知功能的药物,可抑制肠道菌群失衡和相关苯丙氨酸/异亮氨酸积累。控制神经炎症并改善认知障碍。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饶毅在30人微信群“脑工程专家组”和492人微信群“神经科学严肃讨论偶尔八卦群”中使用注册微信名为“Y”的个人微信”,他们都张贴:
“今年,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耿美玉研究员作为通讯作者章,声称发明的药物 GV-971 可以通过肠道菌群治疗小鼠的阿尔茨海默病。这篇文章没有伪造是不可能的。实名举报,请贵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多做善事,洗刷中国科学界的耻辱。 ”
耿美玉认为,被告人毫无根据地向他人传播虚假内容,诽谤、贬低涉案文章为“造假”。被告显然不是为了所谓的学术监督,而是通过举报虚假论文。名,诽谤原告名誉的做法,客观上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降低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饶毅在《细胞研究》发表题为《作者因忽略引用过往文献而应予以纠正》(中文译名)的文章。经过十多年的研究,自1999年以来发表了12篇与GV-971相关的文章,包括体外和体内研究和综述。主要观点是GV-971直接作用于Aβ肽、神经细胞或神经胶质细胞,都直接在神经系统中工作,而不是通过介导肠道菌群来改善神经炎症。涉案文章中描述的GV-971在“药物靶点、有效位点和治疗机制”方面与之前同一团队针对同一分子撰写的论文有如此大的不同,但它既不支持也不批评科学十年间的研究。结果,在没有引用他之前发表的任何论文的情况下,显然不符合常理。
同时,众所周知,多个靶点的存在意味着该药物可能会有更多的副作用,但该文章声称GV-971的所有靶点和作用都有助于治疗阿尔茨海默病,而一种药物具有如此多的一种疾病协同治疗的靶点,在生物医药行业中极为罕见。
2020年7月13日,包括原告耿美玉在内的涉案文章作者在《细胞研究》的通讯中做出回应,称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科学家们对阿尔茨海默病的认识取得了快速进展。所涉文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肠道菌群和相关的神经炎症方面。这是GV-971治疗AD的新机制。前面12篇和涉及的论文的相关性真的很小,不足以被引用。
2020年7月14日,被告饶毅在饶毅科学公众号发表了《关于GV-971对GV-971的回应的评论》,称在此前的12篇文章中,关于GV-971如何应对的黑字写成在大脑中起作用。神经细胞和神经胶质细胞现在被原告称为肠道菌群。在学术上,需要解释为什么前后的结果存在差异,以及它们是否相互矛盾。大多数药物通过一个或少数几个靶点产生治疗效果。一般来说,靶点多,会导致副作用增加。即使少数药物有多个靶点,都是治疗靶点,但这并不意味着GV-971就是。
饶毅认为,这是基于自己的知识水平对原告论文研究结果的机制的负面评价,结论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其评价并非出于恶意贬低原告的声誉。
2021年1月21日,科技部印发《关于查处涉嫌假冒伪劣论文的通知》。耿美玉5篇论文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是:未发现造假,但发现论文中有几张图片误用,在审查联合工作机制后,决定开展批评教育和科研诚信提醒谈话。
法院获悉,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原告论文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名誉行为或学术批评行为;二是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对于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阿尔茨海默病治疗的研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医学界的共同努力。因此,从医学发展、正当的学术争议和批评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应限制或干涉。因此,被告作为行业专家,有权对原告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
首先,被告的行为没有超出学术评论的合理限度。被告在公示后公布了相应依据。这位学者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另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发表了评论。即使有不当言辞,也并非恶意侵犯原告名誉。从原告和被告随后在专业刊物上相互回应的情况来看,这种意见对立应该属于学术讨论的范畴;
其次,被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将涉案文件张贴到微信群,以督促其同事及有关部门对他认为涉嫌造假的文件进行督查。其主观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第三,科技部调查报告的结论,也证明被告人质疑涉案论文的科学性并非空穴来风;
第四,从促进学术争论和净化学术氛围的角度来看,司法部门应该为学术批评设置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学术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原始数据的公布、重复实验等方式澄清,促使真相更加清晰。论证越清晰。
对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没有对原告的个人道德和行为品质作出负面评价,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声誉、信用等社会评价受到了负面评价。结果减少了。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
其次,从原告与被告事后立即在相关学术期刊和媒体上发表学术纠纷来看,可以看出,双方关于是否伪造的纠纷实质上是医学研究的学术纠纷。 ,而不是关于原告的论文是否被研究方法故意伪造的争议。原告请求被告构成名誉侵权。本院不能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侵权后果,但确实存在言论过多、方法方法不当等问题,应当予以批评。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等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耿美玉的诉讼请求。